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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AILS
 
海关政策频发,这几条做业务的要注意!
来源: | 作者:ouqiao | 发布时间: 2018-12-21 | 246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海关总署接连发布一系列关于保税、报关、跨境零售等业务的政策文件,今天就跟着小编来划一波重点吧。

公告191号: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工作部署,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简化相关登记手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报关企业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的,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向海关申请办理。

公告193号: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转关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
    (1)企业无需再以纸质提交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司机签证簿》。
    (2)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以及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凭海关转关货物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转关货物的提货和发运手续。
    (3)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向海关申报转关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公告197号:升级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发展,海关总署近期对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关二期区域系统”)进行了升级
    (1)金关二期区域系统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适用。
    (2)升级后的金关二期区域系统支持特殊区域内保税维修、委内加工等业务。


公告198号:关于“先出区、后报关”
    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发展,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特殊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中心”)实施“先出区、后报关”监管改革。
    (1)本公告所称“先出区、后报关”,是指特殊区域及中心内企业对出境货物,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凭核放单先行办理出特殊区域及中心手续,再向海关报关的业务办理模式。
    (2)对适用“先出区、后报关”模式的货物,企业应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
    (3)本公告所称“信息化系统”,是指金关二期特殊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